公车私用“出国”,偶然事件中蕴含着何种必然?被GPS定位

近日,一篇题为《云南农业执法车假期现身老挝》的帖子在各大社区、微博广为流传。楚雄州委外宣办、楚雄州政府新闻办表示,驾驶云E84547车辆的赵朝魏系楚雄州农业局执法支队支队长,此次出境未向楚雄州农业局领导报告,属个人行为并公车私用,目前当事人已先行免职,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再做处理。

之前,公车私车还仅仅局限于国内,比如送子女上学,或者外出游玩,此次云南楚雄州农业局公车私用的“境外行”,让人大跌眼睛。客观说,对于此次公车私驾事件,楚雄相关方面的应对还算及时,在化解公共危机方面,有值得称道的地方,一是揭短而不偏袒,主动承认了公车私驾,而没有进行捂盖;二是及时对涉事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,既对事件本身有了一个交待,起到了严肃纲纪,警示教育的作用,也对民意有了一个交待。

楚雄州委外宣办、楚雄州政府新闻办表示,此次事件属“个人行为”,换言之,属于“秘密行动”。这种解释当然成立,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,公车如此自由地使用,相关管理制度岂不形同虚设?当事人不报自用的底气何在?这起偶然事件中蕴含着何种必然?

揆诸现实,公车私用的问题已达非常严重的地步。一些单位领导长期将公车当私车,还有一些单位明确规定干部职工个人每年可以使用公车的次数,公车私用作为一种权力福利已经成为“公开的秘密”,由于内部利益的捆绑,使得既得利益者很少对此发出异议,公私的难以厘清,又加大了公车私用的管理难度。很多时候,公车私用作为一种固定福利,按照职位大小,级别高低统筹分配,各取所需。结果,公为规则,私成习惯——有了公家的默认,自然就有了个人的无所顾忌。

与公车私用现象的严重相比,相关惩戒措施大多聊胜于无,比如,有的地方发现了公车私用,当事人所受处罚也多是口头批评、诫勉谈话、责令写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,个别的可能责成当事人象征性补偿一点费用,除此之外,很少有其他更具有警示作用的处罚。在“挠痒痒”式的罚则下,公车私用就会愈演愈烈。与之相反的是,国外公职人员被发现公车私用,不仅要被处以巨额罚款、丢官失职失去工作,甚至会有牢狱之灾。这不是能说国外公职人员的素质有多高,而是因为公车私用的风险太大,惧于后果才会收敛和约束自身行为。

公车私用越界,根本上还是权力滥用没有受到约束。一轮又一轮治理未见效果,反而让公车走出国门丢脸献丑,叫人情何以堪!公车私用“出国”,权力就应被“囚”。治理公车私用,实行交通补助包干,安装GPS定位系统,开展运动式的治理活动只能治标;加大处罚力度,将“权力关进笼子”,让权力者自觉约束自身行为,才是治本之策。一次真格的处罚,远远比十次宣传训示更为有效。但愿这一次,公车“出国”事件的处理,能成为一针强心剂,让公车私用沉迷者们清醒清醒。

整理:洪麓丰